現年22歲的陳姓男子4年前某夜凌晨,和當時未成年的潘姓、林姓友人到北市長安公園閒逛,巧遇暗戀他的中度智能障礙少女,陳男竟與友人拿香菸給少女抽,再將她拖到殘障廁所輪流性侵,精蟲衝腦的陳男大喊「我先上!」便不顧少女哭喊,脫褲性侵,潘男接著逼被害人為他口交,再由林男性侵。
少女事後哭著回家告訴媽媽「陳○○找人輪姦我」,還在即時通上寫下「我愛的人找人輪姦我」的訊息,被社工發現報警。林男判3年4月定讞;高院日前判陳、潘各8年7月、8年4月。
民事部份,法官審酌被害人身心受創、精神痛苦,且陳男等3人犯罪時未滿20歲,今判其與父母應連帶賠償被害人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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