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行賄 屏縣議長判刑5年半

出版時間 2011/11/30
林清都於議長選舉時行賄,被判刑5年6月。資料照片
林清都於議長選舉時行賄,被判刑5年6月。資料照片

屏東縣議長選舉賄選案今天上午於高雄高分院宣判,國民黨籍議長林清都被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250萬元,仍可上訴。

林清都去年在當選議長隔天天,就因涉嫌賄選遭收押,被控當選議員後,委由國民黨籍資深議員曾義雄,以每票50萬元向多名議員行賄,要求在議長選舉時,投票支持他。法院一審判刑6年,二審改判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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