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與已婚的小姨子偷情5年被妻子發現,林妻原已原諒,林與小姨子也承諾斷絕關係,但去年林男不滿小姨子劈腿多男,又向他拿了1000萬元,憤而向妻坦承又與小姨子舊情復燃,林妻根據丈夫提供的性愛日記提告,日記內詳細記載兩人偷情的時間、地點、住宿房號,從2005年12月19日至2010年11月3日,總共做愛547次。
民事部分高雄地院今年6月已判妹妹應賠姊姊70萬元,刑事部分林男不起訴,而妹妹承認與姊夫偷情,但每月扣掉生理期,根本「沒有那麼多次」,但法院從姊夫的性愛日記中發現,兩人通姦都已避開可能是經期的月底時間,因此不採妹妹說法扣除通姦次數,判她1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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