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後停業 業者判付薪資及資遺費

出版時間 2011/11/10

新北市中和區1家科技公司,2008年底因景氣差放無薪假,豈料放完16個月的無薪假後,員工竟陸續接到公司來信告知將停業,3名員工因拿不到資遣費,到板橋地院提告索討薪資與資遣費。

法官認為,無薪假不是法律用詞,也非雇主可任意而為的權利,企業因景氣不佳而停業,應歸責於雇主,在雙方契約未終止前,雇主仍須依約支付員工不得少於基本工資的月薪;而雇主寄信給員工通知停業,視同主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因此也需支付資遣費。合併判公司需給付3名員工共260多萬元的資遣費和無薪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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