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24歲梁姓男子,日前在臉書上結識一名16歲少女,2人今年5月份相約見面,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控告梁男性侵。檢方調查,少女體型壯碩,且車內空間狹窄,認為梁男性侵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少女指控梁男開車載她到苗栗縣苑裡火車站性侵,她逃下車跑到便利商店報警。梁男堅稱是女方自願。檢方發現少女毫髮無傷,且體型壯碩,車內空間狹窄,且案發後能自行下車表示車門未上鎖,因此不起訴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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