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電療趁機猥褻 藥師判1年2月

出版時間 2013/09/03
如需進行內診,應要求醫師說明治療流程且有女護士在場。(設計畫面)
如需進行內診,應要求醫師說明治療流程且有女護士在場。(設計畫面)

【案例】

彰化一名20多歲妙齡女子兩年多前因身體痠痛,到和美鎮弘佳藥局尋求協助,47歲巫姓藥局負責人宣稱女子缺乏荷爾蒙,需使用中頻電療器電擊治療,並指示女子躺在美容床上,褲頭、內衣釦子解開、上衣退到胸部下緣,由巫男執行電療,不料,巫男竟趁機將手伸入褲內撫摸陰部及胸部。
被害女子十分錯愕,但不敢反抗,離開藥局後,回想前兩次電療,巫男都未用手碰觸她的身體,這次不但直接接觸,且沒戴手套,覺得受辱,因此向友人哭訴並報案。
報導╱詹智淵

彰化地院認定巫男只有藥師資格,卻自2010年起在藥局內設置美容室,違法使用醫療器材中頻電療器,為身體痠痛不適的顧客治療,每次收費200、300元不等,日前依違反《醫師法》及乘機猥褻罪,判巫男應合併執行1年2個月徒刑。

★要求有女護士或女性家屬全程在場陪診。
★如需內診或是觸診,先要求醫師說明治療流程、器具及必要性。
★拒答與病情無關的私密問題,診療過程察覺有異立即反映制止。
資料來源:彰化縣警察局婦幼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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