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維護網路言論自由,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Dcard、YouTube、Meta等業者,並規劃25億元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挨批養網軍、威脅言論自由,今有民團認為,專責機構未見民眾申訴處理機制,未來只幫政府服務,NCC喊話,原比直接由政府機關處理妥適,由專責機構建立多方溝通平台,可避免政府介入導致外界認為有箝制言論自由疑慮。
NCC今上午9時30分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第2場」,為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場次,台灣匯流學會籌備處副教授何吉森認為,外界關注的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為公設財團法人,未來行政、業務、審計督導依造《財團法人法》主管機關都要去立法院報告,行政立法會介入的情形非常高,怎麼可能真的執行由上而下的多方治理概念,真的要花這麼多錢,多成立幾個不實資訊的認定機制、iWIN等觀測。
NCC綜規處科長劉佳琪表示,發想專責機構概念是因歐盟各會員國有組成數位專責聯絡機關,由各國聯合做統一執法標準,台灣目前沒有這樣的制度,因此希望藉由專責平台擔任政府與產業間的溝通橋樑,由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包含公名團體、產業代表、學者專家大家共同討論,對專責機構做建議標準、細節討論,專責機構是治理的平台。
針對台灣通訊學會秘書長簡維克提出,歐盟DSA未對中介定義,但中介法有,但卻沒有凸顯出中介的意思,劉佳琪也對回應,NCC會做檢討。
說明會主席、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補充,專責機構設計可看歐盟DSA訂定實施日期是在法律通過後15個月或2024年1月1日以後,因為有很多細部訂定協調,如什麼是有效用戶數、顯著用戶數是多少,提出使用者申訴系統機制及認定、技術實施可行性等都須經協調。
王德威說,歐盟從《電子商務指令》開始以來,協調機制都已存在,我國缺少機制,包含我國在法案由NCC訂定,但在歐盟由執委會訂定,交給各國執行,各國主管機關統一用出數位協調機關,這些我們通通都沒有,所以參考DSA模式,但直接運作確實缺了一些東西。
王德威強調,設置專責機構就是希望能做多方治理平台,並非有了平台其他協會、協調機制就不存在,歡迎大家一起統合意見後帶到該治理的專責平台。
公民參與媒體改革聯盟召集人林月琴表示,NCC花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但看不出如NCC所稱是「iWIN放大版」,因未見申訴的處理機制,等於未來該機構只處理政府快速通知服務、傳遞行政處分書、法院資訊限制令而已,民間團體或一般民眾只能靠平台內部機制或用《中介法》25條線上平台爭議處理機構,而大眾關注議題不同,有政治、性、兒少等議題,是否能走到均衡,導致問題無法優先處理。
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李佳玲回應,中介法主要賦予中介平台責任,相關違法內容回到作用法,網路秩序的建立除了法令條文外,包含公民社會力量、業者一同建造環境都是關鍵,所以希望由專責機構搭平台,讓業者、使用者等多方利害關係人都可就相關議題做討論,認為透過程序所形成的共識,應該可被社會大眾所接受,原比直接由政府機關處理妥適,同時避免政府介入導致外界認為有箝制言論自由疑慮。
(陳怡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