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網路言論自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Dcard、YouTube、Meta等業者,並規劃25億元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挨批養網軍、威脅言論自由,今舉行首場說明會,針對使用者達230萬人以上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嚴重違反相關義務,得命電信業者斷網,恐影響電信用戶權益?NCC表示,斷網是件非常嚴重的事,不是第一選擇。
NCC於8/11、8/16、8/18辦理中介法草案三場分眾公開說明會,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與會表達意見,今為通傳業者與公協會場次,另於8/25辦理一場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報名參加,各場次也將同步於該會YouTube頻道直播。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執行長黃勝雄提出意見,規管對象包含連線業者、中介平台,建議將網路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包含DNS解析機器服務提供者納入規範主體,理由是比較法立法參考DSA,而DSA有將那塊納入規範主體,第2點在緊急資訊限制令規定48小時,建議限縮到4小時,是參考家暴保護令,當發生重大緊急,另外,他也認為,我國的數位經濟市場沒有比歐盟大,沒有具備要求中介者更高法律義務條件。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表示,有線寬頻業者提供連線服務,但在實務、技術架構上絕大部分的ISP業者(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公司)沒有法規條文上的相關紀錄,尤其是包含用戶最終拜訪到哪個網址、整個連線所有情形紀錄,建議本草案依業者不同身分再予細分,將連線服務提供者區分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及IP轉訊服務業者(IP transit),直接明訂各該業者相關義務之歸屬,避免司法或行政程序徒勞往返。
NCC待各方利害關係人關切點做意見收集外,公開說明會主席、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強調,技術上做不到的不可能要求,這是原則,文字上能夠適度呈現的就會做修改。
平台業者不遵守義務 違規可重罰千萬、斷網
目前Dcard、YouTube、臉書已被NCC認定為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需遵守8項基本義務、2項資訊儲存義務、及自身的7項義務;上述平台是否再升級成「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其條件須達有效使用者達230萬以上且義務也再增4項,如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推薦系統、獨立稽核,若違反可一項一罰,處100萬至1000萬元,若不改善可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情節嚴重者,得命電信業者拒絕通信傳遞。
而電信斷網是否影響電信消費者權益?NCC綜規處科長劉佳琪強調,還是要看違法的情節嚴重,必須看主管機關判定及法院裁定,至於25億元成立專責平台,原規劃NCC獨資創設,之後的維運由各方團體、政府機關資源投入,未來計畫可行,就看外界可否共襄盛舉,但強調平台是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治理運作的機制,期待大家踴躍提供意見。
王德威也說,230萬人數字是根據台灣人口10分之1訂定,是否調整可請大家提供意見,而斷網是件非常嚴重的事,不是第一選擇,是在不得已之下才執行,不是說不遵守相關規定最後就非斷網不可,還與影響情節重大有關。
至於專責平台是用自理角色,王德威表示,沒有法律授權的力量,換言之不能做制裁、處分工作,相關關係人在此都是平等的立場,最主要工作,在技術上做執行建議,自律機制上做溝通協調,主管機會會有希望,業者也會有期待,就是做溝通角色,另外,網際網路其實是商業模式創意不斷、推陳出新,未來網路社會如何,不是可以預知的,但可以確定這部法的精神,守門人角色賦予相關問責責任,所稱的中介服務者並沒有把網際網路實務上中介通通包含在內。
(陳怡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