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花25億元設專責機構打假訊息 維運還要靠民間抖內

出版時間 2022/07/06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右),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中)。陳怡文攝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右),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中)。陳怡文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29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3大項、2小類,如Dcard、YouTube、Meta等業者,並規劃25億元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NCC強調,不是該法一通過便會將所有網站都納管,而該專責機構維運費用,除各部會每年編列預算,民營公司也可「抖內」。

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說明,中介就是供需雙方媒合的角色,非資訊供應者本身,但其資料量大,仍要盡義務;中介服務的類型非常多,並非該法一出,所有網路世界就全部有好的規範。

王德威也說,對於網路違法內容還是回歸法律依據,目前有針對謠言或虛偽不實有相關明文規定的法律,如《糧食管理法》第15條之一、《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一、《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項、《陸軍空軍刑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等。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強調,處理上會看平台上出現的訊息有無牴觸上述法規,不是各部會都可隨意要求加註警示,我國作用法針對違法內容是處罰散布行為人為主,對散布出去的資訊大多沒規範。

翁柏宗也說,主管機關透過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時,因法院處理需要時間,所以在資訊限制令未通過前,主管機關得選擇以「數位中介服務法」進行最多30天的加註警示處分,但須滿足2條件,一、違反法律強制或至禁止規定,且有向大眾傳達謠言、不實訊息類型,二、也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才可要求警示。

此外,翁柏宗表示,警示內容為中立性質,僅是提醒大眾多參考不同資訊來源,不會去限制,反而透過警語引起關注及討論;至於警示是否為制式內容,翁強調,未來像專責機構可以跟利害關係人、平台,針對執行方法、配套細節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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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限制令未通過前,可依「數位中介服務法」進行最多30天的加註警示處分,但須滿足2條件。NCC提供

另草案中載明,NCC規劃25億元的創立基金成立財團法人的專責機構,主要工作為快速通知服務、強化數位中介從業人員的資訊素養、自律行為準則訂定、通訊傳播相關統計及研究。

至於該機構維運基金,來源除了包含中央各部、會、署每年編列預算,未有指定金額,就看業務量,法規過關後續由行政院協調;還有受託受輔助研究及提供服務收入,另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捐贈財產,但不包含大陸大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

王德威表示,專責機構在草案裡雖未被賦予公權力,但為治理平台,業界可以參與甚多,確實可能有一些民營公司會「抖內」,就看各方對專責機構運作需求有多大。

(陳怡文/台北報導)

臉書加註警示示例。陳怡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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