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外商及信用合作社若違反《勞基法》中工時等規定,裁罰金額將從5萬元起跳。資料照片
勞動部今(30)日指出,在國內營運逾億元的外商及信用合作社,若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薪資等規定,裁罰金額將從原先的2萬元、調整到5萬元起跳,將在8月正式實施。
根據《勞基法》,事業單位若不給加班費、不符合輪班間隔、7休1、休假出勤加倍給薪等規定,將開罰2萬至100萬;另勞動部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供縣市政府作為裁罰依據,只要是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的事業單位,罰緩直接加重為5萬元起跳。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去年已將資本額超過1億元的上市櫃公司納入加重罰鍰對象,金額皆從5萬元起跳,這次修正法規後,也納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1億元的外商公司,因為過去外商公司在我國稱「營運資金」,不稱「資本額」,文字上略不同,會使裁罰上有些疑慮,所以這次才將文字訂得更明確。
黃維琛指出,除外商,這次還納入信用合作社,因依照信用合作社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同樣不叫「資本額」,而是「實收股金」,為讓處罰更嚴謹,所以比照上市上櫃公司加重罰鍰。
此外,黃維琛說,沒修正前引用「資本額」來開罰,法制上有疑義,地方政府大多還是採2萬以上來處分,但修正條文後比較明確,一定會用5萬起跳。
黃維琛也說,過去縣市政府對於加重處罰沒有相同規定,現在將統一標準,只要是在3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即加重懲處。據統計,在台營運資金超過1億的外資共有279家,而信合社則是23家。
(張曜麟/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