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法》三讀!醫糾先調解 拒給病歷最高罰25萬

出版時間 2022/05/31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通過,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調解。資料照片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通過,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調解。資料照片

為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等問題,立法院院會昨日(5/30)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醫預法》重點一,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聘期為3年,並得連任。其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重點二,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且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重點三,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審酌處罰或科刑輕重。

重點四,在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重點五,醫院應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訂定推動計畫,加強內部人員通報病人安全事件,並就醫療事故風險進行分析、預防及管控,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法案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林芳如/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