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近年托嬰中心不當照護及疫情停托退費等消費爭議,為保證兒童、家長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研擬「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草案,將於9/1實施,過往沒有給予嬰兒適應托嬰中心的機會,本次新增「適應期至少5天」,當嬰兒不適應時家長可終止契約,按比例退費。
消保處科員蔡易廷說明,托嬰中心申訴件數統計,2017年10件、2018年5件、2019年9件雖然不多,但自2020年21件有明顯上升趨勢,2021年更達24件。主因就是疫情停托退費所產生的爭議。
本草案前身為「托育契約範本」屬行政指導,沒有法規拘束力,提升為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後,就具有4項法規命令效力,違反規定契約條款將無效、雙方未規定應記載事項但仍構成契約內容讓家長主張權益、主管機關可隨時派員查核卻約是否遵守規範、查核有違規可依消保法開罰3萬至30萬元,若限期不改可處5萬至50萬元罰鍰。
5大規範明訂疫情停托退費
本案有5項規範重點,一、明定適用範疇,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機構,若收托兒童達2歲,尚未進入幼兒園,得繼續收托不得逾1年,截至今年2月底,含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在內的私立托嬰中心1075家、公設民營320家,全國共1395家。
二、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費爭議,草案明定收費項目,如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其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臨時托育費,指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已簽訂本契約,於服務期間,另因臨時原因送托之費用。三、明定托嬰中心之各項照護義務,如健康管理義務、保護照顧義務、資訊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處理義務。
四、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可歸責兒童家長事由如兒童患法定傳染病卻隱匿仍送托2次以上、可歸責托嬰中心事由如疏於照顧或毆打虐待、不可歸責雙方事由如因政令配合疫情停托導致家長無法送托,上述皆可比例退費;兒童家長任意事由,如抽中公托欲終止契約須提前5至14天通知,階梯式退費。另,過去審閱期30天但無法令拘束,也沒有適應期,本次修正審閱期至少5天、在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已繳註冊費全退:適應期至少5天服務開始至適應期屆滿前終止契約按比例退費。
五、明定疫情停托退費方式,倘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停止托育,有下列二種退費方式,一、任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二、雙方均選擇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依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之平均月費(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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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補充,除了定型化契約有罰則外,本次3大亮點為,托嬰中心屬社會福利,政府介入程度較深,過去有兩套管理標準,對私立較嚴格,本次不論公私立一體適用。其次,疫情影響情非得已,家長不敢、不願將小孩送往托育,都要求退款,恐讓業者生存不下去,因此規定磋商;第三,若發生虐待等事件,家長不可能再送往,可馬上中止。
(陳怡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