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今(2/24)召開「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第二次意見交流座談會,會中邀集政治大學教育系副教授鄭同僚、漁會、公民團體進行討論,會中針對禁止捕撈時間、禁止捕撈大小做出加長加寬決議,但漁會代表之一的萬里區漁會常務監事練聰明表示,捕蟹一個月至少要花超過70萬元,現在又加長禁捕時間以及加嚴捕抓大小限制,對漁民影響很大。
根據現行國內《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在每年的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的母蟹,以及限制捕撈小於6公分至8公分的5種台灣重要蟹種,違反者將依《漁業法》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政治大學教育系副教授鄭同僚表示,根據水試所報告,在現行規定中,禁止捕撈8月至11月不足以保護經濟性蟹類抱卵高峰期的母蟹,也說規範中對於蟹類甲殼寬的限制有偏低現象,鄭同僚認為應修改現行規定成「全年禁捕」、禁售抱卵母蟹,也說漁民要據實申報,讓政府有效監督、推動長期科學研究,並對漁民的損失作出實質補償。
國立海洋大學副教授藍國瑋表示,根據水試所研究,從夏季開始蟳蟹的成熟指數就較高,因此推測,如果要增加禁捕時間,可從捕獲量跟捕獲率的時間點,前後增加一個月,但藍國瑋也說,若政策要馬上執行會太難管理,可以先從抱卵母蟹增加最多的時間點11、12月開始執行,沒有成效再來做調整。
捕蟹已43年的萬里區漁會常務監事練聰明指出,捕蟹一個月在人事、油料等成本至少就要70萬元,像是今年2月天氣不好,無法出海已造成很大的損失,且依現行法規,漁民已禁捕3個月,學者又要再延長時間,損失恐會再變大。
歷經3小時的會議,最終在資源管理面,將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的禁捕時間,調整成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並增加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及善泳蟳的採捕殼寬限制1公分,以強化蟳蟹漁業資源管理。
漁業生產部分,船長要落實卸魚申報工作,全年配合漁業署執行海上科學觀察,蒐集科學研究數據,掌握蟳蟹漁業資源動態,漁業署也會邀集產、官、學及公民團體共組諮詢小組,依據科學研究結果,每半年滾動式檢討措施。(王重皓/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