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工作雇主需提供交通車。資料照片
日前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勞動部今(27)日宣布修正草案,明定孕婦不能在夜間工作,另外若在夜間工作者,雇主則需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協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這次修正草案明定,若雇主要求勞工在夜間工作,考量太晚沒有大眾運輸工具,雇主需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並增加交通費選項。
另外黃維琛表示,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在夜間工作。但若在女性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在不影響身體恢復情況下,有夜間工作意願,只要經過醫生評估提出健康證明,則可在夜間工作。黃維琛補充,夜間工作時段,是在晚上10時到隔日凌晨6時,這是參考各國作法所訂定。
黃維琛說,之後法規上路,雇主若讓孕婦在夜間工作,則可開罰9萬至45萬。而未來雇主提供的交通協助,男女性別差異大的話,恐會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開罰30萬至150萬。
這次草案預告後,預告期為21天,若在這段期間內,各界若有任何意見,可在2月17日前提出。黃維琛也說,勞方於接獲通知後,可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若雇主拒絕協商,則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張曜麟/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