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但對國外疫苗採購進度卻不如預期,陽明大學部分學者今天也發出聲明,提醒政府強化疫苗採購及生產等醫療緊急應對措施的法制整備,而且刻不容緩,並強化疫苗等緊急授權的要件與可問責性,排除不合宜法令障礙,提升篩檢與醫療資源配置的治理及效率。
這份聲明由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法律與政策組、防疫科學研究中心法制整備與人權保障組等多位學者發起,陽明交大公衞所法政組副教授雷文玫是發起人之一,她說,近期疫苗採購及國產疫苗緊急授權問題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問題在於有關疫苗緊急授權法令依據,我國目前只有藥事法第48之2條「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查驗登記要求之限制」的簡單授權。
雷文玫進一步說明,這個條文看似賦予衛福部食藥署極大裁量權,在緊急授權AZ或Moderna等大廠進口疫苗或許尚無爭議,但面對接下來國產疫苗可否根據二期臨床試驗的結果獲得緊急授權,以及如何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單憑此一條文作為法令基礎上的所有解方,明顯是捉襟見肘。
雷文玫以美國為例,在醫療緊急應對措施的相關法律,明文規定公衛緊急狀況認定的標準、發布權限與程序,對於緊急授權要件,也規定衛生部長只要「基於可得的所有科學證據」、且「考量緊急狀態的威脅,產品…已知和潛在利益大於已知和潛在風險」、且「沒有適當的、經認可或可用的替代產品來診斷、治療或預防該疾病或症狀時」,「諮詢衛生部應變司長、國衛院院長、疾管署署長」得緊急授權。這讓緊急授權的裁量,縱使不受查驗登記要求限制,但仍然受到科學與專業的節制,也有助於提升全民的安全與信任。
因此,雷文玫建議,政府必須立即採取包裹式修法,並有效排除不合時宜的法令阻礙,提升篩檢與醫療資源配置的治理及效率,也呼籲立法院預計在6月初召開的臨時會中,除完成紓困預算追加外,更必須進行對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藥事法等相關條文的包裹式修法,排除在大規模公衛緊急事件時不合宜的法令限制,強化指揮中心相關權限及其相應的可問責性,有法令依據下,可以讓各界放下不信任。(許敏溶/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