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將從德國返台的讀者向《蘋果新聞網》投訴,回來時已懷孕31周,大腹便便的她,真的需要丈夫從旁協助處理諸多生活瑣事,希望2人在防疫旅館能同住一間,未料台北市衛生局要求得有醫師證明無法生活自理才可同住,她在德國當地向醫師求助,醫師卻不給證明,她無奈說,老人和小孩都免證明,為何要刁難孕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回應,如真需要生活照顧,回國可申請就醫評估。
指揮中心先前的居家檢疫規定,要求「孕婦懷孕第29周(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照顧,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但後來此規定修改為「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照顧之生活無法自理者」,換言之,原本29周以上免醫師證明,現在也需醫師開立證明,規定反而變嚴。
投訴人表示,目前懷孕25周,肚子已經很大,穿褲子或襪子都不方便,無法想像屆時回台懷孕31周,不能和先生同住一房該怎辦;她也說,懷孕29周以上,都是每2周產檢1次,隨時可能有狀況,但之前29周以上不用醫師證明,規定比較友善,現在卻變嚴,如有突發狀況,衛福部要負責嗎?
此外,投訴人說,她請求在德國的婦產科醫師開立證明,但德國醫師直言,大家都知道孕婦需協助,不解為何需開立證明生活無法自理,況且夫妻在國外都同住,照理回台居家檢疫也可同住,且在德國要開立這類證明,依法適用對象應是不健康的孕婦,但她身體健康,因此拒絕她的要求。
投訴人也說,她曾致電北市府觀傳局,說明德國醫師基於德國法律,無法開立生活無法自理的證明,但她返台時已懷孕31周,希望可免證明、與丈夫同住一房,但觀傳局仍以不符合指揮中心規定為由拒絕。
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居家檢疫規定刪除「懷孕第29周(含)以上」,原因是部分孕婦29周前也可能有狀況需人照顧,但懷孕早期某些人從外觀看不出來,所以才需醫師開立證明,投訴人若真需要生活照顧,回國後再向衛生局申請就醫評估即可。(林芳如/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