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今(5/7)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申請大法官釋憲案宣示解釋,對此,動物保護團體發出聯合聲明, 台灣有各種不同族裔,不論是原住民、新住民、漢民族等,都各有其特殊文化,皆應受到平等對待並賦予應享之權利,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但不等同原住民族擁有「狩獵權」,而大法官認為,既然是保育類動物,誰打獵都不可以,與動保團體的倡議是一致的。
針對釋憲案,大法官認為政府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管理上,要求狩獵需事先申請不違憲,但有2個規定卻違憲,如非定期性狩獵須於5日前申請,違憲需廢除;其次,申請狩獵後要填寫獵捕的動物數量、在何處獵捕,但出去會遇到何種動物不是事先可預期的,這樣的規定違憲;而自製獵槍部分,大法官認為,政府的管理、原住民有槍不違憲,但因警政署有訂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槍枝有設計管理,但自製獵槍對原住民不安全,因此違憲,要求2年內修正。
相關新聞:【狩獵vs動保】解釋文出爐!原民槍殺保育動物判有罪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動物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保護 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今聯合出發聲明。
聲明指出,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並認為應積極維護保障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但憲法並無所謂「狩獵權」或「狩獵文化權」明文;且權利此一概念基本上是以「個人」 為指涉對象,例如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與言論自由,選舉與罷免權利等等,並不適合將某種權利賦予特定族群。
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國家已於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加以除罪化或肯認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制度性地保障狩獵文化,但並不等同原住民族擁有「狩獵權」,客家族群的神豬重量比賽或是以往原住民部落之間的出草獵首,都因公共秩序及利益考量,正趨向或已被淘汰。
♦動保團體:尊重原民狩獵文化 但不能無限上綱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表示,大法官認為,既然是保育類動物,誰打獵都不可以,與動保團體的倡議是一致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因此尊重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但狩獵僅是原住民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不是全部,不能無限上綱、不被管理,甚至認為就算是保育類動物也可以獵捕,因此不同意原住民擁有狩獵權。
也不認同一直美化原住民狩獵是非常有生態、智慧、美好的事,但傳統文化向來都是「藏污納垢」,畢竟人有好人、壞人,多數遵守狩獵規範,但就是有人不遵守,一味的包裝成是原住民就有狩獵權,就有藏污納垢風險。
《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說明,大法官釋憲結果,與目前推動之政策與改革方向大致相符。後續將在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的前題下,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狩獵需求,貼近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禁忌,在林務局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之成果基礎上,儘速檢討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狩獵管理辦法,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精神且有效的管理模式,落實大法官釋憲精神。
(陳怡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