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為避免社會住宅承租戶拖欠租金,契約載明租戶須1次繳清3年數十萬元的租金,且須會同連帶保證人及市府三方辦理公證,若無連帶保證人,則須一年一約,但公證費由租戶全額負擔。台北市議員楊靜宇今質詢,現場也無官員願當保人,楊說,社宅本意是要照顧弱勢,北市府卻刁難租戶,籲廢除連帶保證人制度;北市都發局表示,日前已拍板弱勢戶可一年一約,且免連帶保證人,但公證費仍由承租戶自行負擔,未來試行後可滾動修正。
楊靜宇下午質詢表示,依「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住戶只要繳交第一個月租金及兩個月房租做為保證金後即可入住,但市府在社宅租賃契約中另立新規,承租戶須覓得連帶保證人,且願負連帶賠償責任,才能完成最終租賃合約簽訂程序。若找不到連帶保證人,就必須一次繳清3年租期才可入住,以月租1萬元為例,沒連帶保證人擔保就須一次繳清3年36個月的36萬元租金,否則就喪失承租資格。
楊靜宇說,日前市府召開住宅審議委會,會中就討論社宅連帶保證人制度存續問題,委員之一的社宅推動聯盟主任林育如說,新北市及桃園市的社宅皆無連帶保證人制,且新北市府若遇租戶繳不出房租,還會了解是否惡意或真有困難,因此認為市府不應就身分別而對簽約式方式有差別符遇。
另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也說,民間租屋市場少有連帶保證人制度,且連帶保證人也無法證明可遏止欠租,兩者無必然性,即使北市社宅有此制度,仍會發生欠租者找民代關說再續租,建議讓所有承租人都可1年1約。
楊靜宇說,他就接獲民眾陳情,他費盡全力找連帶保證人,與市府各分一半的公證費,付2500元,若一年一簽,住三年就須自付1.5萬元公證費,公證費都可用來付1個月租金了。
楊靜宇在場質詢有沒有官員願當連帶保證人,但現場官員無人舉手表示願意。楊說,日前市府會議雖提出社宅租賃新制,一年一約免找連帶保證人,但承租人須自付公證費,他認為仍不合理,要求市府檢討連帶保證人制度及公證費用負擔方式。
北市府都發局表示,承租戶若自找連帶保證人,三年一約,另預繳全期租金,也免連帶保證人,新制是一年一約免覓連帶保證人,但公證費由承租人負擔。
都發局長黃一平表示,新制剛出爐,未來住審會會再檢討,並採滾動式修正。(郭美瑜/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