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4/14)續審《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草案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勞工應以其僱主為投保單位,強制納保對象除擬將納入《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見習生外,勞動部也修正條文:「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且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亦即外籍家庭幫傭擬全數納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上午續審《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其中草案第6條規範納保適用身分範圍,但朝野立委對勞工納保範圍意見分歧,民進黨立委范雲提議應將家庭外籍看護、幫傭納保;時代力量黨團則要求外送員、作業受刑人也應納保。
現階段行政院版草案已規範,受《勞基法》規範的技術生、事業單位養成工、見習生以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似身分,高中端建教合作計畫建教生均準用強制納保規定。
今朝野黨團作出決議,勞動部再修訂行政院版草案條例,增列「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另,勞動部修正條文也敘明,只要勞工受僱領有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則應以其「僱主」為投保單位,代表外籍家庭幫傭也將強制納保。但朝野立委提出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是否納保,則還有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告。
此外,勞動部也修正第10條條文,擴大特別加保對象,明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保險。」加保對象也擴及臨時僱工等。
保險計費計算方式和費率則循第16條,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和「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兩種。行業別災害費率將由勞動主管機關公告適用行業別和費率表,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每3年調整一次,由勞動部視保險實際收支情況、精算結果擬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若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的投保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則採實績費率。
若勞工不幸發生職災,照顧給付則擬依循草案67條,當職災勞工終止醫療後應擬定復工計畫,並由僱主協助勞工恢復工作;若勞工無法恢復從事原工作,經勞僱雙方協議應視勞工健康狀況、能力另外安置適當工作。且為了幫助勞工復原工作或做另外安置,僱主應提供必要輔助措施,如強化就業能力的輔具設備等。(許維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