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勞工加班薪資怎麼算? 勞動部:應依《勞基法》給付工資

出版時間 2021/01/26
勞動部今舉行例行記者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春節期間勞工的出勤以及薪資給付規定。許麗珍攝
勞動部今舉行例行記者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春節期間勞工的出勤以及薪資給付規定。許麗珍攝

春節將至,勞動部今表示,除夕、初一至初三(2/11~2/14)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薪資計算方式則依據當日特性而不同。

勞動部今舉行例行記者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春節期間勞工的出勤以及薪資給付規定。

黃維琛表示,民間企業若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於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指出,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周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今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舉例,若勞工在春節期間出勤,薪資如何計算?他表示在勞雇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之下,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2月15日及16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周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的前提下,月薪為新台幣36000元的勞工,計算方式為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若出勤8小時,春節期間該勞工在不同日子出勤的工資給付也不同。

黃維琛說明,若該勞工在2月10日(三)及2月13日(六),也就是性質為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得出一日加給為1900元。

黃維琛表示,若該勞工在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150元×8小時=1200元,得出一日為1200元。

另外,黃維琛指出,勞資雙方如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2月14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今年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勞動部提醒,許多企業會跟著政府機關從2月10日小年夜開始放年假,黃維琛說,若企業發薪日剛好是在過年期間,呼籲企業應該提前把薪水給勞工,讓勞工好過年。(許麗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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