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洗錢 搭郵輪「類出國」帶超過10萬台幣須先申報 

出版時間 2020/12/29
搭郵輪類出國,攜帶超過限額的款項須先申報。資料照
搭郵輪類出國,攜帶超過限額的款項須先申報。資料照

為避免跳島或環島郵輪成為不肖人士洗錢漏洞,交通部航港局已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報「郵輪類出國遊程專案」,並於12/24獲同意辦理,後續郵輪將向航港局申請專案航班,旅客登輪前由關務署、移民署、衛福部疾管署及海巡署等單位,按照《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通關查驗,搭乘郵輪旅客將與搭乘船(機)入出國境之旅客相同,只能攜帶限額之現金,澈底杜絕非法洗錢情事,已無攜帶現金無上限或免申報現金之漏洞問題。

航港局表示,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訂定之「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下列物品,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包括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之新臺幣現鈔、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以及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等。

航港局進一步說明,郵輪「類出國」方案實施後,關務署將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洗錢防制法》,進行出、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及通關查驗,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進行入出境證照查驗及退關作業,海巡署依據「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執行進出港船舶及人員安檢作業,郵輪業者亦須嚴格落實符合FATF防制洗錢國際標準相關措施,確實落實洗錢防制工作,以維持我國採高標準復航國際郵輪,帶動觀光經濟復甦之優質國際形象。(甘芝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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