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師出面!林穎孟議會助理勞資爭議 今炒掉2名辦公室主任

出版時間 2020/11/27

(新增:勞動局回應、林穎孟及委任律師受訪)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慣老闆」風波,今(11/27)下午突然出現最新進展!有自稱北市議員助理的讀者在接近下午3時之際向《蘋果新聞網》爆料,今天下午2時許,林穎孟的3名律師到市議會6樓辦公室,要解雇目前與她鬧勞資糾紛的五名助理並要求助理離開研究室,議會也動用警衛隊多名員警到場維持秩序。

《蘋果》下午趕赴林的辦公室查看,果真有一名黃姓律師正準備推門進入辦公室。據悉今到場律師共3人,受林穎孟委任即刻解雇2名主任、工作到今天,林的委任律師並在辦公室確認助理打包走人,勞資雙方僵持2個多小時之後,吳姓主任簡單收拾個人物品後步出辦公室,另一名林姓主任則遭強制離開辦公室。兩人受訪時均表示不接受解僱事由,且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僱主依法不得解僱他們,將研議提起訴訟。勞動局表示,將進一步釐清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原屬時代力量、現為無黨籍的台北市議員林穎孟,10月初遭助理指控,違法要求請生理假要附憑證、詐領助理費、遲繳助理勞健保費、強迫上下班按指紋打卡等,挨轟「議會慣老闆、把助理當犯人看」。北市勞動局證實收到林的5名助理申訴,排定12月7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料,今林穎孟無預警委任律師即刻解僱兩名辦公室主任。

林穎孟下午先在臉書發文證實「已依法終止與該二人之契約關係」。她在助理離去後受訪表示,助理指控她詐領助理費及挪用公款,都是子虛烏有,但造成她聲譽及人格嚴重受到損害,她已向公家機關調閱資料資料證明清白。林穎孟的委任律師黃秀禎表示,林穎孟依法解僱員工,與工會法及團體協約無關,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僱主對與勞資協商無關的事由,仍可行使解僱權。

黃秀禎表示,林穎孟辦公室的林姓、吳姓兩名主任近日行為,已符合《勞基法》兩項法條規定,資方有權予以解雇:《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於雇主實施爆型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要件,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要件。律師說,已代表林穎孟向台北市議會發出解雇兩人的通知,這兩名助理必須即刻離開林穎孟的辦公室。

接受台北市議員林穎孟委任的黃姓律師,今天下午進入林穎孟在於台北市議會的辦公室,代為處理勞資問題。郭美瑜攝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委任的律師表示,依照《勞基法》兩項法條,林穎孟有權解雇兩名辦公室主任。郭美瑜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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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林穎孟解僱的兩名議會辦公室主任,今天下午4時左右離開辦公室。郭美瑜攝

♦北市勞動局:將釐清資方終止契約事由

勞動局表示,有關林穎孟議員與助理間加班費及契約性質等勞資爭議,該局已於10月12日受理勞方勞資爭議申請書,並通知雙方於12月7日召開調解會,勞動局呼籲勞資雙方理性協商。

勞動局表示,該案還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若有違反,依據同法第62條規定,可裁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林穎孟是否違法解僱勞工,勞動局表示,將進一步釐清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遭林穎孟解僱的辦公室主任吳香君表示,今天上班到一半,忽然有一群自稱林穎孟委任律師進辦公室,這些律師宣讀他們被解僱的事由並稱「解僱已生效」、他們已非辦公室成員,要求他們立即收拾東西離開辦公室。吳說,原本12月7日將召開勞資調解會議,不知林「在急什麼」,正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依法林穎孟不得解僱他們,他們不接受解僱事由,但事出突然,他們當下只能邊收拾邊思考,未來會再找律師再研議是否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訴訟。

♦遭解僱辦公室主任:林穎孟根本無心溝通

林穎孟的法案主任林家宇說,解僱過程倉促,因放在辦公室東西多,今天無法帶走,最後還動用駐警到場,最後他被施以強制手段帶離。林家宇說,林穎孟曾說要「用心溝通」,但他認為林根本不是有心要溝通,他們雖當場向律師表達拒絕被解僱,但最後仍被施以強制帶離,未來打算走勞動法庭訴訟處理。

至於林穎孟辦公室其他未遭解僱的助理則低調表示,等12月7日的勞資爭議調解,把事情一次解決。

林穎孟說,助理爆料都是不是事實,她也向勞健保局等公家單位調資料證明清白。她沒有詐領助理費及挪用公款,助理指控都是子虛烏有,對她造成的抹黑及不實指空非常嚴重,並引起諸多媒體報導,導致她的聲譽及人格都受到損害,她希望藉證據證明她的清白。林並說,她下午都在議會審查預算,所以委由律師到場處理。

林穎孟委任律師黃秀禎表示,是依法通2名助理吳香君及林家宇終止僱傭關係,符合《勞基法》規定,事務所也事先審視事證都符合法規,解僱事由與工會活動無關,與兩名助理進行勞資爭議協商無關,而是其他的《勞基法》相關事由解僱助理。不過,12月7日勞資協商時林穎孟也會出席。對於林的助理質疑勞資協商期間僱主不得解僱勞工一事,黃強調,只要與勞資協商無關的事由,僱主仍可行使解僱權。

林穎孟稍早在今天下午3時許於臉書發文表示,近期遭到議會辦公室兩名主任抹黑誣陷她挪用勞健保公款、詐領助理費等莫須有罪名,甚至對她強制追拍大聲叫囂後再次扭曲誤導媒體,嚴重傷害她的人格與聲譽,且兩名主任早已不斷在她跑行程、開會、質詢、嘗試討論調整工作模式或指派工作時,以侮辱干擾代替溝通,數次將她需要簽名的重要文件逕自丟在回收箱或棄置地上,當她在與其他助理討論公務時不斷大力敲撞辦公室門板干擾威脅,更在進入她辦公室後腳踩在椅子指著她吼叫辱罵,經勸告仍不停止,「不斷忍耐到此刻,我已依法終止與該二人之契約關係」。(郭美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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