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戴錫欽表示,若警察機關要設立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應公告周知,並在規定的區間設立告示。資料照片
警察機關設置的測速照相點包括固定式及移動式兩種。台北市議員戴錫欽今(9/29)表示,若是移動式照相點,依規定應由機關主官核定後才放置執行,且設置地點前的一定區間要應設立明顯標示,但他發現北市有三處移動式測速照相未經核定後執行,今年6月至8月就舉發138件超速案件,此外還有一些測速告式牌隱身在分隔島,讓人不易發現。市警局表示,若未依規定核定就設移動式測速相機將會究責,至於測速告示,也會檢討設立位置。
戴錫欽今天下午質詢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不論是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設明顯標示,且依「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移動式測速照相設置地點也要要由機關主官核定後執行。
但戴錫欽以今年6到8月為例,三個月北市就開出11.2萬件超速罰單,其中移動式測速照相點有2.7萬件,而北市南京東路六段(西向東)、指南路三段(下山方向)、環東大道、南湖橋下三處,在今年6到8月舉發138超速罰單,車主繳了22.8萬元罰鍰,但移動式測速照相設置地點未經主官核定。
此外,戴錫欽還發現,部分移動式測速照相機也未依規定設有告示,另外,測速照相提示標示規格不一,固式的標示「前有測速照相」,移動式標「常有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還有則是劃設相機圖案;至於測速告示牌設置地點,有掛在號誌旁,也有掛在分隔島上,就有民眾在民生東路三段超速被拍照後折回現場,才在發現告示牌設在分隔島,令人質疑設置單位想規避公開測速地點的法令、搶民財?
北市警局長陳嘉昌說,若員警未依規定設置移動式測速照相,將予以究責,另會研議告示版的設置方式是否統一。(郭美瑜/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