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之死】北市勞檢出爐!凱基證券未保護被霸凌員工 不改善將罰15萬

出版時間 2020/09/08

凱基證券一名38歲男營業員,因受不了業績壓力,日前著紅衣於台北市社子大橋跳河尋短身亡。北市勞動局今天公布該案勞檢結果,雖然凱基證券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但未依規定執行,因此行文該公司要求改善、亦即須確實執行預防計畫書內的員工關懷行為,若複查未改善,最高可裁罰15萬罰鍰,至於過失致人等其他民刑事責任,則交由檢調釐清。

勞動局表示,為保障勞工身心安全、避免職場霸凌,《職業安全衛生法》在2014年新增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明訂雇主有預防職場霸凌的義務,首先雇主要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若收到陳情要落實執行。

勞動局表示,在意外發生後,北市勞檢處在8月31日就派員前往凱基證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凱基證券雖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但上頭卻無執行紀錄,違反法令規定,因此依法裁罰凱基證券15萬元罰鍰。 由於本案還涉及過失致死等其他民刑事責任,勞動局表示,當事人家屬可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提出訴訟。

勞動局表示,所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是要求雇主針對如何防範職場霸凌提出相關計畫,有分外部霸凌(服務業遇到顧客辱罵等)、內部霸凌(主管言語辱罵等),每家事業單位內容都不同,有些公司明訂主管多久要關懷下屬一次,有些公司則規定多久針對員工做問券調查,雇主須針對訂定的計畫執行。

勞檢處長江明志表示,因牽涉公司內部資料,無法透露凱基證券計劃書內容,但檢查過程中很明確發現計劃書只是訂定,並沒有加以落實,因此才依法裁罰。

凱基證券晚間回應,收到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函,內容係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法令324條之3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於文到1個月內改善,並無被裁罰15萬元之情事。

江明志晚間改口,依據職安法第45條罰則可開罰雇主3~15萬元,但雇主有一次改善機會,經勞動局查詢確認凱基過去未有違規紀錄,因此行文要求改善,也就是要確實執行預防計畫書內關懷員工作為,一個月後會去複查,若未進行預防動作就會開罰。

勞動局也呼籲雇主,應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免得重傷自己的企業形象! 有霸凌行為的人也應注意,若有霸凌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以杜絕職場霸凌並維護多數勞工權益。

勞動局陳信瑜局長也提醒,若在職場遭受霸凌,當事人要想辦法採證,並向企業申訴。事業單位必須有一個有公平、公正及保護隱私的通報機制,在接獲通報後必須立即進行調查,並對受害者給予適當保護、安置措施,且提供後續追蹤及輔導。如果相關申訴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建議被霸凌者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陳思豪/台北報導)

本報導刊登當時未能即時取得並刊登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方面之完整陳述,茲補充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完整說明,以為平衡: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新聞稿自始至終僅是客觀地表達,若凱基證券確實有違法之處,將依法處以罰鍰,該新聞稿並未表示已經認定凱基違法,更無所謂「因此依法裁罰」凱基證券15萬元罰鍰、「勞檢處稍晚改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