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愛奇藝代理商第二輪發言、NCC委員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針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舉辦公聽會,討論未來如何管制OTT TV服務,其中最關鍵是陸資色彩的愛奇藝能否繼續在台透過代理商營運。今出席公聽會的業者幾乎一面倒反對專法,愛奇藝代理商更直言該法對於要列管的OTT業者定義模糊,「要管的才叫OTT,不管的就不是OTT」,是「以偏概全」。
NCC草擬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目前在預告階段,預告到9月20日止。草案共5章、20條,重點包括「抓大放小」精神,一定規模以上的OTT業者需強制登記納管,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營業資料,以及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的比例,其餘則採自願登記;強制登記或自願登記業者若違規都有罰鍰。
最具爭議的是禁止陸資OTT TV在台營業,並且禁止網路或電信業者提供有關機房、SDN、資料中心、專線網路等相關服務,違者最重罰500萬元。
█ 愛奇藝代理商:視聽服務定義 以偏概全
愛奇藝在台代理商、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在今天公聽會登記第一位發言。范說,經濟部已經公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並在今日生效(形同愛奇藝不可透過代理商在台營運),這樣OTT專法中有關禁止陸資的相關條文,還有存在必要嗎?
范立達批評,草案對於視聽服務定義不夠清楚,第一類、第二類管制密度不同,OTT有很多態樣,「不能說你要管的就要列入定義,不管的就不叫OTT,這叫以偏概全」。
范立達說,草案訂定由使用者產生的內容(UGC)如facebook、YouTube、Instagram不納管,這樣列出來市佔率前三名的免費平台只有LINE TV,付費平台只有Netflix,「這是很可笑的事」。
范立達還批評,草案規定強制納管業者沒登記要被罰,但自願登記者也會被罰,這樣有哪一家業者會自願登記?
█ NCC若用電視思維管制OTT 「是災難也是笑話」
范立達在第二輪發言時再度砲轟,指NCC說這部法案是「抓大放小」、「輕度管理」,但第一輪發言下來,每位業者都很恐懼害怕。他指出,如果說這部法案是「愛奇藝條款」,愛奇藝今已收到通知,經濟部的公告已經生效,所以草案裡相關規範的條款已經沒有意義,「法案還需要這麼急迫立法嗎?」
范立達說,若符合草案規定強制登記的業者是境外業者,在台灣也沒有代理商,NCC要怎麼開罰?草案要求業者提供點擊率、營業額等,「如果是輕度管制,有需要這樣嗎?」另外免費型的OTT,需要對使用者負擔賠償義務嗎?草案規定兒少保護要「分時播送限制」,是在特定時斷要把兒少不適宜的內容都下架嗎?「如果NCC用管制電視的思維管制OTT,是個災難也是一個笑話」。
█ OTT協會:政府不應阻止創新
台北市美國商會數位經濟委員會代表楊牧軒說,草案用管制電視台思維,可能不適用具開放性質的網路產業;抓大放小的納管標準,「是要鼓勵還是懲罰?」,OTT標準沒有說明清楚,就要求OTT業者要登記屬於營業秘密相關資訊,和「輕度管制」相去甚遠。
台灣OTT協會理事長錢大衛說,OTT產業每年超過1000億元產值,現在正是在萌芽階段,現在以太多法律規範,會影響業者投資;政府應該扶植,而不是阻止創新。
錢大衛說,NCC既然要管,就要連盜版一起管,盜版每年造成OTT業者283億元損失,雖然現在有《著作權法》立法,但司法程序冗長,科技進步、盜版抓不慎抓,應該擴大專法範圍,能夠要求App Store等下架非法App。
中華IPTV頻道商協會法務經理郭聰彬說,支持NCC專法管制,但Youtube這類平台上,網紅也有以自己的名義提供內容,但照草案定義,變成只管網紅、不管平台;NCC要管,應該要管的是平台,而不是內容提供者。
NCC委員林麗雲說,NCC本於職責,要健全產業、保護消費者,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法律;追求新的典範過程中相當不容易,也希望能提供比較好的方向跟作為,感謝各位積極參與公聽會,會做為政策研議參考。(唐鎮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