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擴散百業放無薪假 勞動部假想「復工」可取消勞工休假、加班上限

出版時間 2020/03/24
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符合經濟部定義的受疫情影響產業,可適用《勞基法》事變相關規定,讓勞工加班不受單日12小時限制、取消勞工休假等措施。資料照片
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符合經濟部定義的受疫情影響產業,可適用《勞基法》事變相關規定,讓勞工加班不受單日12小時限制、取消勞工休假等措施。資料照片

因應疫情,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若產業符合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訂定的產業,如在期間任連續2個月營業額下滑等,就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以及第40條的「事變」定義,可取消勞工單日加班工時上限以及取消勞工休假。但這次函釋也特別提及,若取消勞工休假,除了工資要加倍發給外,要在7天內讓勞工補休。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定,若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時,雇主可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不受單日工時上限12小時的限制,但雇主使用時要在24小時內通報工會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同樣情況也可引用《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取消勞工休息日、例假日、特休假及國定假日讓勞工來上班,但同樣要在24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勞動部官員解釋,因經濟部有來函詢問,因應疫情期間受影響的產業,能否適用《勞基法》「事變」相關規定。《勞基法》中「事變」是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因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若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規定的產業,若有復原重建需求有使勞工加班必要,在「振興特別條例」實施期間(今年1月15日到明年6月底),都可使用上述規定。

至於「復原重建」工作定義,勞動部官員說,包括在事變的前期預防、中期以及後期的振興措施都包含在內。但勞動部強調,實施的雇主除了要在指定期限內通報外,若是讓勞工延長工作,也同樣要發給1又1/3、1又2/3倍以上的加班費,還要給予勞工適當休息;若是取消勞工休假,工資除了要加倍發給外,要在7天內勞工補休。

如現在受衝擊的工廠,在未來疫情結束後若有接到急單,就可運用這波放寬的規定,讓勞工加班趕單;受到衝擊的旅宿業同樣在疫情結束後,若接到有大批遊客住宿需求也同樣可使用相關規定讓員工取消休假。

依經濟部定義,受疫情影響產業除製造業、服務業以及其他經指定的行業都包含在內外,還要同時符合在今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經主管機關等認定屬實。而目前適用《勞基法》人數約875萬名勞工。

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依經濟部辦法,除了符合行業別外,還要符合公司登記、營業額下滑等要件,但勞動部的函釋完全沒提,易讓企業誤解。另外因事變要求勞工加班,雇主可不徵得勞工同意逕行命令,但加班後加班費還可以1比1換補休,對勞工並不公平,應要求雇主一定要發加班費。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批評,現在還在疫情擴散的階段,勞動部等於是提前放寬下一個階段才會遇到的事,不但放太寬了,也沒有正當性。(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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