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長榮航空回應)
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20日對長榮航空發動罷工,隔天長榮隨即對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以及會務人員提告求償罷工1天3400萬元,由勞動法法律學者、專家等組成的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今裁決出爐,認定長榮航空提告行為確實構成打壓工會,要求長榮航空在5天內將裁決書公告在長榮航空官方網站14天,勞動部也會開罰至少9萬元。
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20日對長榮航空發動罷工,造成長榮航空航班受影響長達21天;當時6月21日長榮航空立刻對工會、會員以及會務人員提告求償。
長榮航空對於勞動部的認定結果則表示遺憾,並表示對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違法罷工行徑無法認同,仍將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公司權益。 長榮表示,長榮是百分之百純民營上市公司,一向恪遵公司治理原則,穩健營運以確保旅客、員工與股東間之權益,桃空職工於2019年6月20日發動長達17日的罷工,造成長榮航空營業損失逾40億,同時嚴重侵害旅客權益、毀損公司商譽。
長榮說,細究該次罷工,桃空職工在勞資協商階段,就以設置「勞工董事」的不法請求作為主要訴求之一,並蓄意造成調解不成立結果,進而發動罷工;罷工之訴求內容也一再竄改以規避勞資爭議處理法程序,並且違法招收以高雄為服勤地的空服員進行罷工投票,更彰顯該次罷工的目的與手段,缺乏正當性及多重違法。 在公司權益明顯受到桃空職工違法罷工侵害之際,該公司於罷工第二天向工會提出違法罷工之民事求償訴訟,且因無法得知工會內部具體決策分工情形,僅能依據罷工現場公開發放的文宣,將桃空職工及造成該次違法罷工決議之長榮分會幹部及核心會務人員,列為民事求償共同被告,這是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的法律作為,工會託辭實是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來模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裁決委員認為長榮提告行為已構成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與第五項。
王厚偉解釋,裁決委員認為長榮航空提告會讓工會會員產生寒蟬效應,影響工會活動推展;公司並非不可對工會求償,但在我國工會不大、財力薄弱的情況下,採取顯不相當的訴訟,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可能。
裁決委員指,工會去年6月20日發動罷工,長榮隔天就提告,有時間上的密接性;另外長榮捨棄其他可維護公司權益的手段,執意提請訴訟,也無法計算實際損失的金額,就對在罷工現場發放文宣的幹部及會員提告,從訴訟的時間點與金額來看,動機在於對工會、會員施加壓力,足以認定是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
但裁決並未要求長榮不可再對工會求償。王厚偉解釋,是否提起訴訟,裁決委員會不介入,只認定長榮提告的行為確實打壓工會。裁決委員會並要求,長榮收到文後5天內要將裁決書以不小於16號字體的格式公告在長榮航空官方網站14天,若未公告可開罰6萬到30萬元,可連續開罰。
另外對於長榮航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近期也將開罰至少9萬元。(唐鎮宇、甘芝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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