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檢疫補償出爐! 無收入者日領1千最高1.4萬、溯及1月15日

出版時間 2020/03/10

因應武漢肺炎防疫,必須接受居家隔離、檢疫及家屬請假照顧的民眾,終於有正式補償辦法了!根據行政院政府公報資訊網今(3/10)正式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規定,每人每日可領1千元,14天最多可領1.4萬元。但若隔離檢疫或請假照顧有支薪者則不得重複支領,而且照顧者也以每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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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武漢肺炎遭居家隔離、檢疫及家屬請假照顧,根據補償辦法最多每人每日可領1千元,14天內,最多可領1.4萬元。資料照片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國內截至3月9日止,居家隔離共逾2千100人,其中逾430人管理中;居家檢疫共逾3萬6千人,其中逾6千500人管理中。符合請領資格者有多少人,尚無法得知。
 
行政院政府公報資訊網今於官網公布上述兩項相關辦法,當中規定經各衛生單位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每人每日1千元補助,若以隔離期14天來算,最多可領1萬4千元。

根據補償辦法規定,生活不能自理者包括: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 二級至第八級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 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補償實施日期回溯自1月15日施行。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括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等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申請防疫補償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指的是解除隔離後2年內可提出申請。
 
另外,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則針對徵用物給予補償,徵用的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前項協議無法達成者,其補償金額,由徵用機關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當時的市場行情酌予加給或依政府機關訂定的費率酌予加給。
 
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者,經被徵用人同意,得返還未使用之原物料。 前項返還,徵用機關應填具原物料返還證明,連同該原物料,返還被徵用人,並由被徵用人依原徵用金額返還補償費。如原徵用金額顯然高於返還時之市場價格,徵用機關得酌減被徵用人應返還之補償費數額。(黃仲丘/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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