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舊​罰不到承攬 職安署新版「外送員指引」上路

出版時間 2020/03/03
職安署日前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及新版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食品外送業者替外送員投保至少300萬元的死亡及失能團體傷害險等,若未符合規定,可開罰3萬到30萬元,但對於承攬制的發包廠商無法據此開罰。資料照片
職安署日前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及新版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食品外送業者替外送員投保至少300萬元的死亡及失能團體傷害險等,若未符合規定,可開罰3萬到30萬元,但對於承攬制的發包廠商無法據此開罰。資料照片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及新版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食品外送業者提供外送員安全帽、反光標示、以及幫外送員投保至少300萬元的死亡及失能團體傷害險等,若未符合規定,可開罰3萬到30萬元。但職安署坦言,因母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對於承攬的發包廠商未規定罰則,若業者和外送員是承攬關係,無法開罰,僅能要求要對外送員進行危害告知。

去年10月時包括foodpanda、Uber Eats陸續有外送員職災死亡,職安署大陣仗發動勞檢;但因業者主張和外送員是承攬關係,不需要負擔勞保等,引起職安署開罰,但最後在勞保部分僅能裁罰業主數百元。當時職安署曾多次對外表示,未來將透過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不論承攬、僱用,只要是食品外送業者就必須幫外送員投保,否則將可開罰。

職安署說,這次修正的設施規則及新版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包括外送業者對外送員應置備反光標示、安全帽,對高溫、低溫危害進行預防及合理派單等措施,業者要檢視是否有足夠保險保障,並列了保險建議種類與額度,建議人身保險應保團體傷害保險,死亡或失能額度至少300萬元,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營業機車附加條款」傷害責任,每一個人若受傷害最高賠200萬元。而昨公布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進一步加強指引效力,若業者未做到上述措施,就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開罰。

但職安署署長鄒子廉坦言,雖然新修正的設施規則規定「承攬」外送員的發包廠商準用相關規定,但「準用」僅規定在《職安法》 附則中,也就是發包廠商有責任,但若沒做到,行政機關無法引此開罰。

但鄒子廉強調,若發包廠商遭行政機關認定有違法事實,外送員因此發生職災等,可據此向法院提請訴訟求償。

至於新修正的法規命令為何無法要求發包廠商,鄒子廉說,承攬制是廠商與外送員締約,若要求廠商負擔風險,有學者認為干預契約自由;職安署內部也正進行修法討論,供未來修法時參考。

去年10月職安署對11家食物外送業者勞檢,最後認定foodpanda、Uber Eats等5家業者合計至少25名個案是僱傭關係,但未依法幫這25名外送員投保勞保、提繳勞退等,函送主管機關開罰。當時勞動部認為,這些外送業者合計至少有4萬5129名外送員,若其他個案相同工作型態者,可合理推定有相同的契約關係,扣除職安署認定的承攬關係,依法應至少有4萬3千名外送員的雇主應幫其投保勞保,其中foodpanda有2萬3500名,Uber Eats則有1萬6千名左右中,但多數業者都認為和外送員是承攬關係而非僱傭。(唐鎮宇/台北到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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