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月6日宣布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再加上暑假延期郵輪行程受影響,消保處統計2月4日至12日間,接獲申訴及諮詢案達14則,呼籲旅行社依法處理郵輪解約糾紛,若依「特別協議書」向消費者索取取消費,視情節輕重,最高開罰5萬元。
根據台灣港務公司估計,至3月底受影響郵輪旅遊共112艘次,約14.4萬旅客人次,消基會今公布近期申述、諮詢案件,其中因暑假延後2周,導致6月29日那霸石垣島4日遊無法履約要求解約,卻被業者依「特別協議書」要求支付1萬5000元取消費,經消費者自行向業者申訴,獲全額退費。
消基會消費者報導雜誌副社長、律師張琬萍表示,郵輪多是外國國籍,而台灣旅行社跟國外郵輪簽約時,都會被郵輪公司要求,必須跟台灣消費者簽訂「特別協議書」,其中包含很不利於消費者的取消規定,就是訂了就不能取消,要取消就沒收訂金1萬5000元,若消費者不簽,就不讓搭乘。
張琬萍強調「特別協議書」一定得簽,因為不簽去不了,所以消費團體若是跟旅行社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因受郵輪靠泊禁令或延課令,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解除契約,且業者不得扣訂金1萬5000元外,扣除必要費用後需全額退給旅客;若是個人簽定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則依《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點規定主張。
張琬萍說明,郵輪的「特別協議書」都沒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所以是無效的,不能施行,但有些旅行社欺騙消費者不懂,所以要求簽約,當消費者沒有向消基會申訴,幾乎都被旅行社牽著走。
若旅行社沒報備就施行是否違法?張琬萍說,不管有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該協議書都是無效的,因對消費者權益限縮太多,若業者施行就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陳怡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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