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給付的勞工若提前找到工作且做滿3個月,就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金貼。資料照片
受雇勞工若遭資遣等非自願性離職,可領6個月6成薪的失業給付;勞動部近日收到勞工詢問,若提前就業,是否就無法繼續領失業給付?勞動部說,若尚未領完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只要受雇加保滿3個月,就可將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折半一次領回,不需要3個月都在同一家公司投保。
勞動部說,依《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保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舉例來說,若有一名失業勞工領了1個月的失業給付,接下來找到工作且工作滿3個月後,就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金貼」2.5個月。依統計,近5年約有41%領取失業給付的勞工,領到提早就業獎助。
勞動部官員說,近來有民眾特別詢問,再就業3個欲一定要在同一家公司嗎?答案是不用的。
此外,為提供勞工更便利的服務,勞保局已開放網路申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作業,除可隨時進行申辦外,也可省下許多時間,歡迎多加利用。(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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