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企業工會因爭取全員飛安獎金之勞資爭議,於今年11月15日向桃園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卻指控遭桃園市府拖延,工會人員今天(11日)到市府抗議,並指市府未依法行政;但桃園市府勞動局表示,華航企業工會於12月5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爭取飛安獎金,勞動局已於12月9日收到該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並已依規定排定調解期日,絕無所稱拖延。
華航企業工會表示,為爭取全員飛安獎金的勞資爭議在今年11月15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據《工會法》第26條規定「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工會於2018年12月27日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授權「經各分會幹事及代表過半同意即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工會經過第四分會代表及幹事過半同意,並經今年11月13日第十屆理事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針對爭取全員飛安獎金議題,是以完全合法、合乎程序與工會民主、自主之精神,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然而桃園市政府卻故意拖延、拒絕受理本會之調解申請,工會實在無法接受。
華航企業工會指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二條內文提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意即,桃園市政府理應在收到工會的調解申請七日內,受理調解申請並指派調解人進行調查以及召集勞資雙方召開調解會議,然而,工會自遞出調解申請文件給桃園市政府至今,已將近一個月的時間,桃園市政府以程序問題刁難工會、拖延時間,不惜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與桃園市政府自行公布之調解程序作序,未確實「依法行政」,工會不禁要問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究竟是在替誰服務?幫誰阻擋工會替會員爭取權益?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則表示,今年11月18日收到中華航空企業工會有關爭取飛安獎金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因勞動部2014年9月9日勞動關3字第1030076269號函釋「二、…有鑑於其影響工會會員權益甚鉅,為兼顧工會民主及會員權益,工會於申請調解或交付仲裁前,應依《工會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方可為之。三、又工會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涉及協商策略與爭議行為之運用,牽涉層面較為複雜,不易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次議決。因此,工會基於自主原則,將申請調解或交付仲裁的時機、可接受之方案及條件等,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授權理(監)事會全權處理,尚無不可。」
勞動局爰依前揭函釋,要求華航企業工會補正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紀錄。而華航企業工會於12月5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爭取飛安獎金,勞動局已於12月9日收到該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並已依規定排定調解期日,絕無所稱拖延情事。(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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