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副發言人、「學姊」黃瀞瑩近來已成市政行銷代言人,現傳出她在上班及下班時間疑遭市府顧問劉嘉仁「性騷擾」。劉今(10/31)否認此事,並以「我強烈抗議用性騷擾3個字」、「簡訊未對黃不禮貌」等語捍衛自身名譽。市府研考會主委余家哲坦言未調查,但已調整兩人工作內容,不再有互動,而市府也將啟動調查。北市勞動局表示,公務員或勞工在職場上發生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若非屬執行職務時的性騷擾事件則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北市勞動局副局長徐玉雪說,《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是在創造友善的職場環境,公務員或勞工在職場上發生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下班後非執行職務有關的性騷擾事件,例如捷運、公車、路上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則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騷擾的定義是指,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若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有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
徐玉雪說,事業單位僱用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時,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一旦知悉員工遭遇性騷擾情形時,應啟動調查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事業單位未依據規定處理,申訴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北市社會局婦幼科長鍾雅惠也說,若發生在非執行職務場合、無《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範圍的性騷擾事件,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鍾說,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可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其所屬機關或僱用人時,可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報警調查。(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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