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來首鬆綁! 乙種旅行社設立門檻下修至120萬元

出版時間 2019/09/23
乙種旅行社成立門檻大鬆綁。資料照
乙種旅行社成立門檻大鬆綁。資料照

(新增:法規修法沿革)

農村、部落體驗以及生態旅遊近年正夯,但觀光法規規範非旅行社不能經營相關業務,成立旅行社成本又太高,因此交通部今年3月預告《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降低乙種旅行社資本額門檻,歷經多次和業者討論後,交通部今公告修正條文內容,大幅降低成立乙種旅行社的資本額,從300萬降低至120萬元,未來增設分公司時,增資金額60萬元即可。此修正條文今公告後即起上路。

《旅行業管理規則》自1953年訂定,歷經多次法規修改沿革,早期法規中並未明確區分旅行社為綜合、甲種、乙種,自《發展觀光條例》修訂後才明確將旅行社經營樣態做出區分,要成立旅行社的要件、規範也有多次修正。觀光局指出,1987年12月首次訂定乙種旅行社的成立資本額必須達300萬元。意味這次是32年來首次下修成立乙種旅行社的門檻。

國內近年推動農村、部落社區等生態旅遊,不少地方的新創產業投入觀光產業,但現行觀光法規規範,非旅行業者不能經營相關業務,引發爭議。交通部今公告告《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其中要成立乙種旅行社的實收資本總額從原本的300萬元,降低到120萬元。

此外,由於成立乙種旅行社的資本額降低,法規也同步修正乙種旅行社每增設一分公司時,其增資金額從75萬元降低到60萬元即可。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另外,原本乙種旅行社僅得以招攬本國觀光客在國內的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修正的內容也放寬乙種旅行社的業務範圍對象,未來除了本國旅客可以接待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內的旅遊業務也能提供。

而針對綜合旅行社、甲種旅行社在接待、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原先規範應僱用領有英語、日語、其他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新修改過後的規範也給了例外條款,若是辦理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國內旅遊者,則不適用之,亦即不受上述限制。(甘芝萁/台北報導)

出版:10:53
新增: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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