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運動風氣日漸興盛,公共運動設施及民間運動場館林立,其中攀岩及彈翻床屬近年來新興運動項目,但該2項又比一般運動危險性高,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針對20家業者進行查核,今宣布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有18家不合格,禮劵定型化契約有3家不合格,環境安全管理3家不合格。
今年7月底至8月中,消保處會同教育部體育署、5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對7家公營場館、13家民營進行查核,消保官王志宏說,第一大項的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稽查結果有18家違規,其中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3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有12家;而位於場館出入口及適當動線處標示逃生動線、安全警示標語、使用行為規範及安全準則、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有4家違規;另現場設備有破損、外露等現象有4家違規;未設置足夠人員監看現場區域有2家違規;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或投保金額不足及更新則有4家違規。
第二大項的禮劵定型化契約稽查,僅3家發行禮劵,而這3家都違規,主要是因為未記載消費爭議處理方式,也未記載履約擔保機制;第三大項的環境安全管理查核有3家違規,如未定期為飲用水作水質檢測,未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每月至少為飲用水設備進行1次的維護。
消保官王德明說明,第一項的安全項目,違規最嚴重為高雄市的「Jump360」,主要是彈翻床彈簧、支架裸露,安全護墊魔鬼氈已無黏性,且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還要求消費者放棄對該運動場作任何責任訴訟或要求賠償之權利;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地方政府函文要求限改,若不改可依同法58條,開罰6萬至150萬元,可按次開罰。
另外,同為安全項目中的契約或切結書條款,最扯的則是位於新竹縣的「跳潮JUMP WAVE」,業者訂定免責的不公平定型化契約,讓消費者除了要負擔自己的責任、風險,就連業者自己的過失,也不用對消費者負責;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企業不得預先約定或免除責任,需限改,不改可依同法58條,開罰6萬至150萬元,可按次開罰。
而三大項皆不合規定為新竹縣竹北市「iClimb風城攀岩館」,包含飲用水未每3個月作水質狀況檢測,可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直接開罰1萬至10萬元,而禮劵未記載消費爭議與履約保證機制,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限期不改,得以同法56條之1可罰3萬至30萬元,也有訂定免責不公平定型化契約的情況;20家中僅2家這3大項中皆符合規定,台北市萬華區的「原岩攀岩場」、高雄市林園區「K2攀岩休閒館」。(陳怡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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