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爺給的教訓!校長遴選辦法改了 候選人要揭露3年內營利事業兼職

出版時間 2019/05/30

日前陽明、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分別有資訊揭露及資格爭議,其中台大校長案拖了1年、耗損3個教育部部長。教育部近日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規定校長遴選過程若有爭議,由遴委會受理,並應於3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若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任務或確實處理遴選爭議,校務會議有權解散重組。
 
陽明大學前年底選出郭旭崧為新校長,但郭當選時僅有副教授資格,以「相當(於)教授」獲選,外界批評「放水」;另外,郭曾任心悅生技獨董,但陽明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也是心悅董事,又遭批評有利益迴避問題。台大管中閔去年初當選,也遭指控與遴委之一蔡明興同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和副董事長,也涉入資訊揭露、兼職等問題,教育部去年年底才「勉予同意」聘任。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大學校長資格其中一項是「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修正草案中指出,遴委會審核候選人是否具備此資格時,如涉及學術成就認定,應請該專業領域5位以上教授級校外學者專家提供初審意見,作為審核參考。
 
修正草案也要求,候選人應在參加遴選表件揭露資格學經歷、表件收件截止日前3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重要職務;遴委會委員若候選人間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決策或執行業務職務,也要揭露。
 
另外,修正草案規定同一人若擔任同一學校的遴委,以連續2任為限。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表示,這次修改辦法有2個大方向:一是讓遴選更加往專業發展,強化程序、資訊透明、資格法規、人事認定、迴避等問題;二是遴選產生爭議時,萬一拖太長會影響校務,也對學生受教權不利,遴委會的權力來自校務會議,必要時應提到校務會議討論。
 
潘文忠指出,這次規定單一學校聘任同一遴選委員以連任1次為原則,若以校長連任成功計算,選出來2位校長已經可以影響學校16年,應該要讓避免單一、少數人士長期性參與,學校也有機會納入社會各界賢達意見。另一方面,社會所肯認的人士也可以為不同學校服務。
 
潘文忠說,該草案將參考各界反應綜整修正,希望建立公開透明的程序和制度,校長遴選回到大學自主,但學校也能自我課責。(蔡永彬/台北報導)

出版:1713
修改: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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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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