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遊覽車車齡要納管 交通部今態度保留

出版時間 2019/05/27
立委李鴻鈞。甘芝萁攝
立委李鴻鈞。甘芝萁攝

(新增:公路總局說明針對丙等以下遊覽車業者的查核機制)

遊覽車安全性與否一直是交通部重視的課題。2016年國道發生蝶戀花遊覽車翻車事件後,有立委提案應就車齡限制來規範遊覽車,淘汰老舊車輛。不過交通部認為,車齡並非行車安全的唯一因素,且對營業用車輛已有嚴格規範,對於立委提案內容建議審慎評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由遊覽車安全性問題,立委吳志揚等人紛紛提案修法。吳志揚指出,應授權交通部設定車齡車況、行駛里程數、保養紀錄等各項條件,妥適規範審查及淘汰老舊車輛的機制。李鴻鈞也提案應增訂遊覽車評鑑名列丙、丁等,並要求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得停止部分營業,且若讓駕駛過勞,也可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交通部表示,現行對於車輛的管理規定並無使用車齡來規範,主要是因為車齡並非行車安全的唯一因素,與車輛平時保養維修、使用頻率、駕駛人的操作行為及是否遵守交通規則有關係,現行針對營業用車輛已有較嚴格的規範,以確保落實平時保養維修,對於委員提案要將車齡等因素納入,建議再審慎評估。

此外,對於遊覽車評鑑不佳的退場機制。交通部表示,目前遊覽車客運評鑑是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規定辦理,歷次評鑑完成後,都會對外公告,且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對於有缺失的業者都會加強公司稽核輔導,落實行車安全維護;目前只要評鑑是丙、丁等的業者,都會要求其限期改善,未改善會停止其部分營業。

立委葉宜津也補充表示,目前連續2期拿丙等以下的遊覽車名單共有27家,交通部是否有相關的退場機制?交通部公路總局強調,相關評鑑約2年辦理一次,但遊覽車業者拿丙、丁等,不代表不合格,這些評鑑機制是針對業者的品質來進行評鑑,若是有違規不合格的地方,會直接開罰,要求限期改善;如果是列丙等以下的業者,公路總局會加強稽查,丙等每2個月一次,丁等每1個月一次。

公路總局強調,遊覽車業者評鑑列丙等以下的話,其在取得生意上就會受限,因交通部觀光局規範遊覽車業者要評鑑乙等以上才能接待團體客,因此業者對於評鑑規範都很重視;自2016年迄今,公路總局已經廢止4家業者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5家要求部分停業。

至於若駕駛過勞是否可廢止業者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交通部表示,是否涉及過勞是勞政機關主管依個案評估認定,交通主管機關沒有直接判斷的依據,且現行條文已規範若汽車運輸業對所屬駕駛人沒有善盡管理責任,得處以罰鍰,並按情節吊扣牌照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最重可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甘芝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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