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品、製劑爭論不休 立院審議草案無共識

出版時間 2019/05/08
今立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審議《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對於草案名稱「製品」、「製劑」用字爭論不休,審議未達共識。資料照片
今立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審議《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對於草案名稱「製品」、「製劑」用字爭論不休,審議未達共識。資料照片

隨醫療進步,細胞、基因等修復人體的再生醫療技術,未來可能是重大疾病患者的最後生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審議《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由於立委邱泰源認為,站在醫療宏觀角度,草安名稱應以「製品」取代「製劑」,委員會討論自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仍無法取得共識,全部20條條文僅通過7條,其餘交由政黨協商。

立委邱泰源表示,再生醫療有很多內容涉及《藥事法》、《醫療法》等法令,因此條例名稱不應該用「製劑」且不應侷限由食藥署管理,提案應使用「製品」較為恰當。審議過程中,邱泰源與食藥署署長吳秀梅意見不合,吳甚至說,若改成「製品」,再生醫療製品的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了,現場氣氛一度火爆。

對於,立委邱泰源提案將以「製品」取代「製劑」,不僅與衛福部產生衝突,也與不同其餘吳焜裕、吳玉琴、陳曼麗等委員提案版本。立委邱議瑩也說,使用「製劑」是因該條例部分內容細節為回歸《藥事法》管理,若改為「製品」須再修數十、數百條法令,台灣再生醫療發展將會延宕,影響病人權益。

邱議瑩指出,眾所皆知她是癌症病人,希望再生醫療可以順利推動,不應糾結「製品」或「製劑」,應該「先求有,再求好」,先讓草案通過,未來再細訂更高位階的法規以便管理。

雖然邱議瑩呼籲應先行通過草案,但會議最後仍未達成共識,僅通過如再生醫療產品的製造、販售等業者,所使用的醫療院所,對其產品資料保存期限至少為10年,若產品涉及重組基因者至少為20年等不具爭議條文;其餘包括草案名稱及有爭議的13條條文,都將交由政黨協商。(沈能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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