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使用者越來越多,但不少民眾常會在自行車道「飆速」,導致險象環生。立院交委會今初審通過,若擅自改造電動自行車的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將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騎乘速度超過每小時25公里者,也會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而且未來騎乘電動自行車一定要戴安全帽,未戴的駕駛人也會被罰300元罰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電動自行車的相關規範。因台灣現今使用電動自行車的民眾越來越多,但過去自行車卻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跟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因此衍生很多交通問題;且有不少人擅自改裝車輛,讓車速上限提升,卻沒有相應的罰則,將影響道路安全。不少立委提案修改、增訂相關條文,讓法制更完善。
現行電動自行車的審驗允許最大行駛速度是每小時25公里,但有些民眾自行改裝,讓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上限提升。立院交委會今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二項,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檢、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第72-1調也修正,只要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度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最大行駛速度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過去也曾發生過電動自行車改造後,行車速率可超過每小時25公里的違規現象。2011年交通部曾函釋內政部警政署,若電動自行車改裝後行車速度超過25公里,騎性能就等同於機車,但卻未比照機車規定領牌,當時函釋文是以未掛牌行駛車輛的規範來裁罰,可處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罰鍰。
不過今天立院交委會初審通過條文,未來要是確定立院三讀,有關電動自行車超速的裁罰金額,將比過去未有明確入法規範時還要降低許多。
此外,過去騎乘電動自行車要求依規定戴安全帽,但未戴安全帽者並未有裁罰。今交委會初審也通過第73條條文草案,規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元罰鍰。
在有關腳踏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載幼童的情況下,草案也新增文字,如果駕駛人未滿18歲,或附載的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的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未依規定附載幼童等,將可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甘芝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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