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修正條文,確認將「噪音防制費」文字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同時也刪除草案中明確規範「60分貝噪音線」內才得以領取補償金的標準,改為機場「附近地區」,讓噪音補償金額的發放標準更為彈性。
2015年民用航空法已將原本「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為配合母法的文字調整,交委會今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也確認將現行法中的「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此外,也將原條文中規範「60分貝噪音線」文字刪除,改為機場「附近地區」,不再以明確的分貝數字做畫分區間,讓居住在機場附近的民眾也能有些彈性補償。
立委陳賴素美就表示,過去因明確規範「60分貝噪音線」內才能領取噪音防制費,但有的時候就是隔一條街,但其噪音平均就未達60分貝,居民無法領到費用;此外,有些住戶是住在航路下,航班因風向、起降速度、盤旋等因素,生活或多或少也會受到影響,但其住所的噪音平均也未達60分貝,若僅採用「60分貝噪音線」來區分,這些居民也是一毛都領不到補償。
交通部表示,過去噪音防制是以「補助」概念經費核發給民眾,但因為機場飛機起降、航班飛航的因素,其所產生的噪音對於住在機場附近地區的民眾,是不分時段、晝夜的音量影響,而這次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名詞的調整更能符合這筆經費所要表達的意義。
交通部民航局指出,民航局管轄的全台各機場,去年一整年向航空公司收取到的噪音補償金約2.2億元,是由各航站向有飛航該機場的航空公司收取,依據規範中的飛機重量、起降次數等標準來收費,費用收取到後,其中10%作為行政費,90%則是全數補償給民眾。
而今天審議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則是適用於桃園機場,讓條例中的文字用法與民航法中的文字用法同步。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去年一整年桃機公司向各航空公司收取的噪音防制費用約5.5億,收取後投入基金,由桃園市政府依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來辦理發放;先前在縣府時代,就已經順應民眾需求,將原本規範僅能將金額用在噪音防制設施辦理上,改為現金發放,相關辦理已經上軌道,目前桃園市政府已經可以2年發放完一梯次的噪音補助經費,民眾滿意度也高。
目前桃園市政府規範噪音防制費的發放方式是20%作為行政費用,80%則以現金發放給受機場噪音影響的民眾,未來文字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後,發放比例也將比照辦理。(甘芝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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