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勞保 車禍還是可向雇主求償

出版時間 2019/04/09
勞工確實投保,對勞工和雇主都有保障,示意圖
勞工確實投保,對勞工和雇主都有保障,示意圖

作者: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  全文授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老王因積欠卡債,怕被銀行查到扣薪又不想給付部分保費,所以在求職時,都要求雇主不要幫他投保,雇主心想,老王自願不投保,自己也可省下為老王投保的費用,於是就要求老王簽了「自願不參加勞工保險切結書」,就沒幫老王投保。不料,過沒幾天,老王出了嚴重車禍……
 
上面故事裡的老王或雇主,你我是不是都剛好認識幾個呢?
 
老王因車禍所致之傷殘,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普通傷病殘廢給付,卻因其雇主即被告未為原告加入勞工保險,以致於無法請領,受有損害,仍可向雇主請求此部分賠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而且,如果是因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則可能判定為職業災害;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34條的規定,保費要處以4倍至10倍罰鍰,以及處以補助給勞工補助金額相同的罰鍰。
 
所以雇主不僅得面臨行政罰鍰,還要依同條例第 72 條及民法第 184 條第2 項等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其責任完全不會因為老王曾經簽了切結書而免責
 
表面上看來,老王最終還是可以獲得賠償,似乎沒有損失,但是實際上,老王得自己提起訴訟請求,不但拉長了實際獲得賠償的時間,也會面臨舉證上的困難,還有敗訴的風險。所不論資方或勞方,都千萬別因小失大。(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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