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預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取自教育部網頁
公民投票案第11案(反對國中小同志教育)去年通過,隨著新課綱實施(8月)接近,發起與支持團體要求落實結果。教育部昨天預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將「同志教育」一詞改成「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預計公告7天。
公投第11案領銜人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主文是「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提案理由認為,「同志教育」帶入性別光譜、多元性別、變性、男與男、女與女等多元情慾內容,不適合心智發展尚未成熟的國小學生、以及身心快速成長與變化的國中學生。
《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原條文為:「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教育部將條文內的「同志教育」一詞改成「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
教育部表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性平教育相關課程,除情感教育、性教育之外,應涵蓋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除此之外,也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這已明定於12年國教課程綱要國中小的健康與體育領域附錄;《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規定都提及應確保兒童在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以及青少年在性傾向,有不受歧視權。(蔡永彬/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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