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稱重罰有效 水污法預告最高罰30億元竟「暫時不修了」

出版時間 2019/03/26
環署一方面稱水污法修法重罰有效,但原定再提高罰金卻不修了。洪敏隆攝
環署一方面稱水污法修法重罰有效,但原定再提高罰金卻不修了。洪敏隆攝

喧騰一時的2013年日月光廢水污染事件後,立院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提高罰金至2000萬元,環保署今開記者會指進5年偷排案件大幅降低,顯示重罰後的水污防治有成;不過,環署2017年9月曾預告再修正《水污法》,擬排放污水致死最高可罰到30億元,今記者會被追問預告1年多怎麼沒下文?環署說還要收集各方意見,暫時不修了。

環保署今天公布數據,水保處長顏旭明說,《水污法》修正後,嚴重犯罪案件有減少趨勢,從2015年的35案降至去年的7案,裁罰金額統計,修法前的4年處分8323次,罰款金額合計9.7億元,修法後4年處分8681次裁罰額度提高到15.7億元,排放污染濃度則呈現逐漸降低趨勢。

根據環保署統計,去年水污稽查違規最多是彰化縣的26件,其次是新北市21件、高雄市11件,裁罰金額則是高雄市最高,達到2750萬元。在所有裁罰案件中,罰到1000萬元以上有3件,高雄有一件判決2000萬元罰金,2015年因為不聽停工處分且嚴重超標,去年法院以最高罰2000萬元,事業負責人也被判處3年8個月刑期。

不過,環署召開記者會,強調水污法重罰有成,但環署2017年曾預告再次修正《水污法》研商公聽會,最引發關注是強化刑責罰金跟刑度,當時考量依現行行政罰法規定,採先刑事罰、後行政罰,主要考量是刑罰的懲罰作用較強,較能達到嚴懲目的,但許多刑事判決案例,需要有「具體危害」才能入罪,卻常因舉證不易或因果關係不明確,最終致輕判、無罪,或作為易科罰金,難收懲治之效。
 
環署有擬訂只要排放廢污水在土壤及地面水體且有害健康物質,超標5倍始科處刑責,超標100倍以上,罰金額度上限提高至3000萬元,未經許可者,罰金額度上限加重至1億元。若非法注入有害健康物質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致自來水無法取水,罰金額度上限提高至1億元;致死、致重傷、致疾病,罰金額度上限分別提高為3億元、2億元、1億元。由於對法人及自然人最高可科以10倍的條文不變,因此最高可罰到30億元。
 
不過,環署水保處簡任技正張莉珣今回應《蘋果》記者問此修法進度說,預告會要再「強化」,現在還在預告期間,必須持續收集各方意見,針對執行效果對後續提高罰度、罰金判決等做整體平衡考量,還要考量民意及相關部會意見彙整,目前暫時不會修訂。(洪敏隆/台北報導)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