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授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近年來,有許多重大刑案的被告逍遙法外,傷害民眾對司法信心。據報載,日前有立法委員質詢內政部及法務部官員,立法委員認為目前各個司法機關所建置的逃犯查詢系統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例如,以「檢察機關重大刑案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網址:http://service.moj.gov.tw/criminal/)為例,這個系統只能查到殺人、強盜、妨害性自主等重大刑案或被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通緝犯資料,而內政部警政署建置的「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網址https://iweb2.npa.gov.tw/NpaE8Server/CE_Query.jsp),雖然範圍比較廣,不僅限於重大刑案,但卻必須有完整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才能查詢,而查詢到的資料也只有發佈通緝的機關,並沒有完整的通緝書內容,所以,立法委員建議應該要公開全國所有案件通緝犯的姓名、照片及犯罪事實,甚至是整個通緝書內容等資料,好讓全國民眾可以協助一起追緝這些通緝犯。
依照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84條規定,在被告逃亡或藏匿的時候,就可以通緝被告。刑訴法第85條並規定,通緝被告時,通緝書上除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應記載被訴事實、通緝理由及犯罪日、時等資料。上述通緝書上所記載的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甚至是犯罪時、地及被訴事實等資料,當然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但這些資料並不一定是個資法第6條所規定「犯罪前科」,因為按照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是單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而被通緝的被告,可能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或是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就逃亡,這時候,通緝書上所記載的事實可能只是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就不是個資法上所規定的「犯罪前科」,而只是一般個資。但是,如果是在判決確定後被通緝,通緝書上所記載的事實、犯罪日、時,符合個資法的規定,是屬於特種個資。
而按照個資法第6條,如果法律有明文規定,機關就可以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資,至於一般個資,按照個資法的規定,如果是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須,而且有特定目的,也可以在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一般個資。而按照刑訴法第86條的規定,通緝,應該用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到有必要時,也可以用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所以按照個資法及刑訴法規定,當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確實是可以對外公告通緝書的內容,並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司法機關並不是在任何狀況都可以隨意公佈通緝書內容,必須在「有必要」時才可以公布。因此,如果內政部或法務部要按照立法委員的質詢而全面、不區別個案狀況就公開所有通緝書,恐怕必須要在為什麼這樣做是「有必要」這一點上說明清楚,否則恐怕會被認為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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