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把曠職處分當離職證明 到新公司被降薪5千

出版時間 2018/09/28
沈男把台西公司的曠職處分令當成離職證明,面臨新公司要調降他薪等的困擾。寶智華攝
沈男把台西公司的曠職處分令當成離職證明,面臨新公司要調降他薪等的困擾。寶智華攝

雲林縣斗南鎮1名沈姓男子到台西客運上班滿3個月,今年8月3日向公司請辭,他自己以為依照勞基法,請辭後要再上7天班,所以上到8月10日,就不再到台西客運上班。不料9月接獲台西客運的處分令,指他8月11日到13日曠職3天,公司依勞基法與他終止勞動契約。
 
沈男收到台西客運處分令時,心裡質疑「都離職了,公司還記我曠職幹嘛?」當下沒多想,但本月到一家貨運公司就職時,把這張台西客運處分令當成離職證明,向新公司出示,結果新公司認為他是曠職被解雇,要調降他的薪等,會讓他的月薪減少4、5千元。
 
沈男此時發現這張處分令的影響很大,且有損他的名譽,決定向縣府勞工處申請調解,希望台西客運還他一個公道,重開離職證明書給他。
 
沈男表示,他8月3日遞辭呈時,台西客運要他簽立一張離職切結書,上面註明要先預扣他5000元薪水,若他離職2個月後,沒有其他違規處分,再向台西客運領回這5000元。他覺得很不合理,當場有打電話給縣府勞工處,勞工處指切結書預扣離職員工薪水是不合法的,告訴沈男可以不用簽字;他當場拒簽,公司主管說如果他不簽切結書,就無法處理他的辭呈,結果記他曠職3天。
 
台西客運公司法務專員林端容表示,沈先生所指的「離職證明」,其實是公司內部發給他的公文,並非正式離職證明書,正式的離職證明書內容僅註明沈先生何時跟台西客運中止勞動契約關係,不會註明曠職等細節,也不會影響沈先生的權益;台西客運是依勞基法記沈先生曠職,這張處分令並無不妥,若沈先生提出需求,台西客運會寄正式的離職證明給他。
 
律師陳信宏表示,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要終止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1年的員工,須於10 天前預告。若員工要主動請辭,依勞基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所以沈男應該在向台西客運遞辭呈後,再上班10天,而不是7天。台西客運記沈男曠職3天,是合乎法令規定。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副處長陳良駿表示,民法規定,勞工主動請辭時,從明白表達請辭意願的當天,請辭就生效,就算沈男未依勞基法走,而被記曠職,但公司最多只能不給曠職薪資,沒有其他罰責能夠處分沈男。
 
沈男獲悉勞基法規定後,才知道原來若依照勞基法,他應該在請辭後再上10天班,被記3天曠職並非拒簽離職切結書的關係,他也誤以為曠職處分公文就是離職證明,若台西客運能寄發新離職證明書給他,不影響他到新公司的權益就好。(寶智華/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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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男以為是沒簽立離職切結書,才被公司記3天曠職而解雇。寶智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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