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私密影像外流 婦援會推動立專法

出版時間 2018/07/17
婦援會召開記者會。洪敏隆攝
婦援會召開記者會。洪敏隆攝

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今年上半年,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新聞報導,《刑法》雖有「散佈猥褻物品罪」,但定義「猥褻」對受害人是二度傷害,且罰則最高只有2年,無法達到嚇阻作用。婦女救援基金會因此擬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提高罰則最高5年,並將禁止散佈的「禁制令」納入保護受害人,網路平台業者也納入規範。
 
婦援會執行長范情說,「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的復仇式色情,隨著網路及傳播科技發達而日益嚴重,台灣卻沒有專門處理此種犯罪行為的法律條文,無法對加害人有效制裁,即使刑法有些條文可以規範,但是像是「擅布猥褻」,定義猥褻對受害人是二度傷害。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朱芳君說,推動此法最重要加強被害人的保護,她曾協助的受害人,被前任男友將其裸照寄去給其長官跟同仁,她雖提告,但訊問過程中卻被當成犯人。
 
朱芳君說,在被害人保護方面,此次草案最重要是參考《家暴法》的保護令制度,提出「禁制令」制度,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就可以核發禁制令,避免影像繼續外流或遭大量複製。
 
另外,婦援會所擬草案,有考量受害人最在意是影像是否能從網路上移除下架,因此規定網路平台有阻止散佈義務,但知悉犯罪必須24小時內在網路移除,並存證180天,媒體知道犯罪行為後,也應該對被害人身分保密。
 
律師陳明清說,此次所擬草案,也將相關刑法最高兩年的刑責,提高到最高5年因為手機網路盛行才有這種新型態犯罪,擴散速度很快,受害人被人指指點點,這種傷害,若沒親身體會很難想像,現行法律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所以立專法提高罰則保障被害人。(洪敏隆/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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