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能治病,也能致病或致命!藥害救濟基金會執行長陳文雯指出,依據《藥害救濟法》規定,申請藥害救濟須符合「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與「發生藥害」3大要件;若是沒看醫生就自行到藥局購買處方藥服用,或者使用從國外攜回的藥品、親友提供或來路不明的藥品,一旦發生藥害也求償無門。
陳文雯解釋,當初立法用意是希望民眾可安心使用政府核准的藥品,因此,若是使用購買地下電台來路不明藥品或從國外購買攜回的藥品,就與立法精神不符;另一方面,藥害救濟基金來源是徵收藥廠藥品部分營業額,因此若非國內合法藥廠生產或進口的藥品,也不符合徵收目的與用途。
至於藥害救濟申請3大要件,「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是藥物標示來使用藥物;「合法藥物」指的是領有政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的藥物;「藥害」定義則是發生藥物不良反應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住院者。
陳文雯解釋,市售藥品分為3類:處方藥必須由醫師診斷評估後開立處方才能使用,無醫師處方者不可自行在藥局購買;指示藥可在藥局購買,由藥師指示下使用,一般市售的止痛藥、感冒藥皆屬此類;成藥可自由購買使用,但須先詳閱藥品標示和說明書。
陳文雯說,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在獲知藥害事件後3年內,皆可提出藥害救濟的申請。若為處方藥,民眾可附上處方箋、藥袋、收據等,基金會也會調健保資料核對就醫與用藥紀錄;但若是指示用藥或成藥,申請救濟則需檢附不同資料,除向藥局詢問相關購買紀錄外,也會請民眾提供藥盒、外包裝等證明。
如欲申請藥害救濟,須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至藥害救濟基金會下載申請書填畢,並檢具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死亡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再郵寄至該基金會即可。
陳文雯呼籲,民眾應遵從醫藥人員指示服藥,勿到藥局購買處方藥,也不要從國外攜回處方藥服用,否則一旦發生藥害,就不符合藥害救濟的條件;若從國外帶回指示用藥,建議民眾先諮詢醫藥專業人員後再使用,以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而求償無門。(江慧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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