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區觀光保育費最高可收200元 小琉球納評估

出版時間 2018/06/29
風景區常有滿地垃圾的醜態。資料照片
風景區常有滿地垃圾的醜態。資料照片

政府拚觀光,部分風景點卻頻傳遍地垃圾醜態,甚至生態遭破壞。交通部今公告訂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及自然人文生態觀光地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創國內首例可收取觀光保育費,最低30元,人潮眾多景點最高收200元,並可依寒暑假、假日、旅客尖峰以及國籍訂出差別費率,旺季收費較貴,淡季較便宜;針對國外觀光客也可徵收較高費用。法規今起上路,風景區主管機關可提出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和費率等規劃;初步了解,小琉球、澎湖、蘭嶼等離島地區最快明年有機會先上路。

因應觀光客對生態帶來破壞,去年底立委提案,參考菲律賓、日本做法,對於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旅客,收取非規費性質的觀光保育費,用於處理因外來遊客增加帶來的環境保護、垃圾問題。交通部今公告訂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及自然人文生態觀光地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環境,得公告一定範圍,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

法規規定,觀光保育費費率基準應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訂定,未達10萬人次者,每人可收30元至60元;該區每年旅客達10萬人次以上、未達50萬人次者,每人可收取60元至120元保育費;每年旅客人數達50萬人次以上者,每人可收取120元至200元保育費。

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針對本國籍與外國籍、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等採行差別費率收費,旺季或尖峰時可收費較貴,淡季時收費較便宜,本國籍收費較便宜,外國觀光客收費較貴。針對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內設籍居民、因執行公務必要進入者、未滿3歲者、其他屬公益或學術研究或敦親睦鄰等,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可停收或減收。

交通部表示,該法規今起上路,但不代表所有風景區都將全面收取保育費,將由風景區主管機關評估,可針對特定的範圍訂定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和費率,明確訂定進入哪些範圍要收,相關收費規定或調整須報交通部備查。

觀光局表示,目前已請觀光局管轄各個國家風景區評估是否有必要收取保育費,目前小琉球、澎湖和蘭嶼等離島地區較有可能推動,離島地區保育費初步構想希望可以加在交通船船費中,但需與地方政府討論;若可行,最快明年將可試辦,該觀光保育費將專款專用,用於環境保護的管理費用、環保研究、宣導,以及對旅客勸導等行政行銷費用。

(李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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