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法》施行 廢水注入地下水最重罰2000萬

出版時間 2018/06/13
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片
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片

總統今頒布施行《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條文,環署說,重點主要是不收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改為依下水道法公告的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污水未配合接入下水道的家戶;另規範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並強化懲處,最重得處分600萬元罰鍰,若注入是有害健康物質,增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2000萬元罰金。
 
環保署水保處長葉俊宏說,水污費開徵精神為「污染者付費」,希望藉此制度達成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相較於事業而言,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改善污水排放狀況,因此徵收其水污費所能達到減少污染排放量的行為制約效果恐有侷限性,要澈底改善家戶污水排放,應透過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來達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建設服務,針對所有家戶課徵水污費,顯有不公。
 
葉俊宏說,由於下水道建設是地方政府責任,政策應朝鼓勵地方政府積極興建污水下水道、提高家戶下水道接管率及徵收下水道使用費進行,因此修法後改為污水未配合接入下水道的家戶才要徵收。
 
至於下水道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下水道建設管理及下水道使用費的徵收屬地方自治事項,但因各縣市污水下水道建設情形差異性大,為使家戶水污費徵收作業可因地制宜,搭配所在縣市之下水道使用費一併徵收,此次修法也授權由地方政府已徵收下水道使用費費率取代水污費,
徵收收入將全數歸入地方政府,專款專用於與污水下水道建設及生活污水改善有關之用途。
 
另基於地下水為重要水資源,部分區域亦作為農漁業用水或飲用水來源,為避免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後,對地下水資源造成影響,此次公告新修正條文除刪除申請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規定,對於非法注入地下水體之行為最重得處600萬元罰鍰,若注入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增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處分規定。(洪敏隆/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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