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高鐵個案彈性做法)
交通部今公告訂定「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鐵路機構車票遺失,將不再需要向警方報案,經向鐵路機構報備後,並補買同車次車票,事後找回車票,最多將可退費8成;另民眾自行辦理退票,手續費將不得超過票價2成,團體票退票手續費不得超過票價4成,相關規定今起正式上路,適用台鐵、高鐵、阿里山森林鐵路和糖鐵。台鐵表示,目前相關做法都已符合規定。高鐵則表示,將依公告內容盡速完成旅客運送契約修訂並報交通部後實施。
交通部今公告「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日起生效,要求無記名車票遺失,旅客經向鐵路機構報備,先購買或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乘車,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旅客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得於1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部分票價,最多可退費8成。
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也明訂,非指定車次車票辦理退票,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另外旅客辦理退票時,一般車票及法定優待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2成,團體車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4成。
另外,若列車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事由,旅客因此中止乘車或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或是因列車運行中斷,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在中斷站中止乘車,或因列車遲延,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到達銜接站後相當時間內無銜接列車或不及換乘指定之列車而中止乘車者,以及因列車班次取消,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購買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之車票且未搭乘者,上列情況將可憑票請求退還票價及雜費,並免收退票手續費。
台鐵表示,目前相關做法和旅客運送契約等,都早已符合「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車票遺失經通報註記,事後找回已可退8成,已實施已久。
高鐵目前則規定車票遺失,除記名車票得辦理掛失外,不受理補發或退費,但以往曾有旅客車票遭竊或冒用,也報警處理,之後的確在閘門逮獲盜用者,該受害旅客也購買新的一張車票搭乘,證實車票的確是遭竊或冒用,高鐵以往也會視個案情況,給予個案彈性全額退費,但因新制上路,明訂退費比例最高8成,高鐵公司則表示,將依今天公告內容盡速完成旅客運送契約修訂並報交通部後實施。
(李姿慧/台北報導)
出版:11:49
更新: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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